有錢又好命顯化學院
課程服務條款
第三版2024.12.1
第一條 總則
1-1 服務供應商為有錢又好命顯化學院(Rich and Happy School以下簡稱RHS),負責提供所有本協議所稱之服務、課程、學員輔導互動、或產品等(以下簡稱「服務」)。如學員不同意本課程服務條款,請不要報名。
1-2 本協議適用RHS所有課程與服務,包括但不限於RHS內部及外部講師課程、實體課程、線上影音課程、錄播課程、補充材料、一對一或一對多顧問式輔導或回放、Facebook群組、Line群組、群組貼文、等等。
1-3 RHS代售之課程(如國內外課程),依其主辦單位公布之契約規定為準,不適用本協議規定。
1-4 本協議以中文為構成語言,RHS 保留以書面通知變更條款及細則之權利,亦保留對於條款之最終解釋權。
1-5 學員應保證所提供之基本資料及聯絡方式均為真實正確且主動即時更新,使RHS能通知課程服務相關之訊息。學員違反此義務或非歸責於RHS時,RHS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條 合約生效與契約審閱期
2-1 RHS提供給學員7日之契約審閱期,如學員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本合約於學員簽署報名表後第8日起生效。
2-2 契約審閱期內,學員得以書面(掛號信件、電郵、傳真、通訊軟體Line等等,以下簡稱「書面」)向RHS請求解除契約,RHS經與學員確認後,本協議立即失效,RHS依本協議書第四條規定辦理退費。
2-3開課日前30日內報名之學員,不適用契約審閱期規定。
2-4 學員若在有效期間內未使用課程服務或附加服務之權益,則視為自動放棄權益且不得主張退款或延期。
第三條 費用與支付
3-1 學員需依報名表內約定的付款程序按期支付費用,若學員未依期付款,RHS有權利拒絕提供服務並沒收學員已支付費用作為違約懲罰賠償。
3-2 學員支付定金日起7日內,需完成約定之後續付款程序,逾期或因可歸責於學員而終止本協議時,RHS依民法第249條規定沒入定金,學員不得請求返還。
3-3 套組課程:學員應於7日內完成約定之後續付款程序才得享有優惠,逾期即以課程原價計算。套組課程限定學員本人使用,不得轉讓。
第四條 終止及退款
4-1 學員若欲終止本協議,契約審閱期(7日內)得以書面向RHS請求解除契約,RHS審核後得退還課程費用100%(須扣除贈品價值);超過7天者扣除贈品價值後退還75%費用;30日後恕不退費。
4-2 影音系列課程依「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學員一經啟用帳號(課程開通)或已觀看課程或已使用相關附加贈品後,視為提前結束契約審閱期、契約生效,學員不得主張退費。契約審閱期後,視為合約生效RHS履約完成,學員不得主張退費。
4-3 所有退費程序需在確認退費金額、簽署退費申請單及折讓單後,RHS始將款項以學員指定之方式退還給學員。
4-4 學員若有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自然意外、火災、停電、罷工等協議雙方無法預知或控制之事件),得檢具資料依本協議第五條規定向RHS申請延期,延期後不得退費。
4-5 若因RHS因素而需終止服務時,經RHS書面通知後,本協議立即失效,RHS將於通知發出30 個工作日內退還學員實際支付費用,此外,RHS無須負擔其他任何費用。
第五條 延期
5-1 學員得於實體課程開課前30日申請延期,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僅限申請1次延期,申請延期後學員不得主張退費。
5-2 申請延期需支付行政作業費,RHS內部講師課程收取10%行政作業費,RHS外部講師課程收取25%行政作業費。
5-3 RHS代售之國內外課程,係不定期間之一次性講座,不得延期。
5-4 如學員無法出席且未於開課前30 日主動書面通知RHS辦理延期,則視為學員已出席上課,不另行安排補課或退費。
第六條 轉讓
6-1 實體課程者,學員得於開課前30日申請轉讓,轉讓不限次數。申請轉讓後,學員及受讓人均需遵守本服務契約,且不得主張退費。線上影音課程者,一經課程開通或已使用相關服務,則無法轉讓。
6-2 申請轉讓需支付行政作業費,RHS內部講師課程收取5%行政作業費(最低新台幣壹仟元),RHS外部講師課程收取10%行政作業費。
第七條 智慧財產權歸屬及約定
7-1 本協議所有課程服務與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課程投影片PTT、錄音、錄影、網路資料、課程筆記、電子檔案、宣傳文宣等等)及相關衍生物,其智慧財產權均屬RHS或課程講師所有,非經RHS及講師書面同意,學員不得擅自轉讓或做其他利用。
7-2上課期間禁止錄音、錄影、側錄及拍照等侵害RHS及講師智慧財產權、學員肖像權等行為。
7-3 因課程服務所生之電視、廣播、影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及其他衍生之多媒體內容,其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RHS所有。
7-4 第7-3條之權利內容如涉及雙方之肖象權、人格權或其他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權利,學員同意RHS依法並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之。
7-5 如學員違反上述規定,學員應賠償RHS所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經營損失、預期利益、律師費、對國內外主辦單位賠償金額等等)。
第八條 責任及其限制
8-1 RHS提供之服務係依「現有狀況」提供,學員同意關於運用本服務之風險應自行承擔。
8-2 學員知悉並同意,RHS及經理人、董事、股東、員工及代理人(包含但不限於志工、講師等)對任何在服務期間或之後,所產生之直接、間接、附隨、特殊、或衍生之損害(包含但不限於因使用本服務或課程所導致之任何財務損益、個人行為改變、任何人身傷害、或配合服務衍生之花費等),均免受任何損害。
8-3 若學員違反契約、或法律規定情事、或騷擾其他學員、或妨礙RHS教學運轉,對RHS營運產生破壞性,導致RHS或RHS學員蒙受任何損失時,RHS可以自行決定限制、暫停或終止學員對所有服務的參與,包括直播、錄製、團體輔導,或其他基於社交媒體或渠道進行的教學和課程,但學員仍然需要對契約所載列之服務款項負完全之責任。
8-4 未經RHS依公司名義發出明確的書面同意,不得出售、錄製、錄像、分享、傳授、贈送、抄襲、洗稿或以其他方式泄露。課程服務中包含的信息嚴格用於RHS所授權的範圍。一旦發現違反,將由RHS提起訴訟,違反者將承擔法律責任以及追回賠償損失。
8-5 課程開通之用戶名稱和密碼不得與任何第三方共享。
第九條 損害賠償
9-1 一方違反本協議內容時,他方得向其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但RHS對學員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金額以RHS收受之課程服務金額為限。
9-2 若因學員違反本協議內容導致第三人遭受損害,第三人所有損害由學員自行負責,學員不得要求RHS支付任何費用。
第十條 契約修改
10-1 本協議為完整有效之規定,並取代雙方先前一切口頭與書面約定,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協議書內所有條款不得修改。
10-2 契約修改應以雙方另行簽署「補充協議書」之方式進行,修改後取代原條款約定,其他條款不變。
第十一條 個資處理原則
11-1 RHS基於教育、諮詢與顧問服務,及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之業務,並為行銷、客戶管理、統計調查與分析、資訊與資料庫管理之目的,在個資法規範下蒐集、處理及利用學員所提供之個人資料。
11-2 學員同意授權RHS在合理範圍內蒐集及使用學員的個人資訊。
11-3 基於學習與互動,學員必須尊重所有課程參與者的隱私,在課程或服務中取得之其他學員之個案訊息,皆不可向外披露。
第十二條 免責聲明
12-1 本課程及課程服務僅提供學員增加財商知識,不保證有任何獲利及結果。
12-2 課程內容所使用,或衍生的相關各式投資案素材.文件.資料僅為《課程範例》使用,僅供學員參考,塔塔老師及學院本身,在任何情況下,皆不保證投資案真偽,亦不涉入任何募資、推薦、仲介、與實際投資。投資為個人行為,請謹慎評估並自行承擔一切風險與損失。
12-3 如學員間公開或私下交流投資案,皆不代表塔塔老師及學院本身,投資皆有風險,切勿以身試法,風險須自行承擔。
12-4 如有學員因交流投資案而損及塔塔老師及學院、學員之形象、聲譽,或財產損失,學院將保留法律追訴權,並捍衛到底。
第十三條 法規適用
13-1 本協議內容適用中華民國之法律,對本合約內容發生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3-2 本協議之任一條款無效均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法律效力,合約雙方仍須忠實依約履行。